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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致伤他人 积极赔偿获得轻判
  本报讯 通讯员吴颖哲、石雪娟报道:一时冲动打伤他人,事后又积极赔偿照顾。近日,根据被告人裴某的量刑情节,随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裴某管制一年。
    今年2月,随县居民裴某发现自家农田被村里用于改造农田的挖机占压,便到本组组长李某家反映情况,因对李某的答复不满意,裴某回家后拿了自家的铁锹,冲到李某家,对着李某头部就是一锹,幸好李某用左胳膊挡住。裴某又继续持锹朝李某头部打去,将其打倒在地后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3月13日,裴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主动支付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让家属去医院照顾李某,自愿额外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裴某在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遂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裴某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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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都市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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