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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风景园林管理局职能职责
作者:十一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组织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绿地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园及各类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园林苗木生产,编制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依法查处园林绿化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移栽、修剪)和建设项目绿化标准的审批;依法收取有关绿化规费,监督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国有资产及园林各项资金。
    (六)负责创建“山水园林城市”的组织申报和“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社区”的检查、评审工作。
    (七)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负责保护和管理市区古树名木。
    (八)负责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科研,推广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
    (九)指导各区、市和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本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园林行业相关协会和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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