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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农药名称坑害耳农
结果:被判赔偿14万元
作者:2008
  本报讯 通讯员晏贵先、刘莉莎报道:我国农业部规定农药须经登记注册后方能销售,而朱某、黄某竟编造农药名称卖给耳农张某,致使张某经济损失巨大。近日,随县法院判决朱某、黄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2008年3月,张某点种黑木耳16000多根,为防病虫害,张某在朱某、黄某开办的农贸服务部购买了农药,先后两次向自己种植的木耳耳杆喷药,之后起架时发现木耳萎焉、无光泽、并出现大量流耳。经随州市曾都区微生物管理站对耳杆进行鉴定,张某耳杆菌丝的死亡、不继续出耳与菌种无关,属于剧毒农药对菌丝的毒害所致,损失为18万余元。
    张某向法院起诉后,出示了其在朱某、黄某处购买的农药销货单,上注明“甲柳”10瓶。法院查明商标为“甲柳”的农药是朱某、黄某自己起的名称、自己印制且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黄某编造农药名称,该农药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8)农药管理信息汇编中登记和注册,张某使用该农药后造成的木耳经济损失应当由朱某、黄某进行赔偿。但该农药属于高毒杀虫剂,只准用于拌种或土壤处理,张某却将购买的农药喷在耳杆上,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朱某、黄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的80%,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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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都市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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