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解读:居住面积过小、居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