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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六)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解读:本条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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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解读:本条规定了房屋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解读:本条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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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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