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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一罚十”实为“霸王条款”
  本报讯 通讯员曹登科、李学平报道:近日,随县唐县镇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大型超市检查发现,营业场所内设置多处“偷一罚十”字样警示牌。对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此类警示牌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经营者制定的“偷一罚十”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超市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更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其所作的“偷一罚十”处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超市撤除了上述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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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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