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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 共同被帮工人赔偿
  案情:
    2009年1月的一天,某乡村民夏某到××公司下设的甲收购组欲领取20袋基质土。夏某到达该收购组后获悉此处已无基质土,于是甲收购组的负责人贺某联系乙收购组负责人李某,商议决定由夏某到李某处领取。与此同时,贺某请夏某在李某处另外捎带40袋基质土,放到某乡站点再由贺某发放给他人。1月18日,夏某自行带车到乙收购组装运基质土。到达后,乙收购组负责人李某邀请夏某吃晚饭,期间杨某同席。席间饮酒闲谈时,李某推荐杨某帮助夏某装车(不支付报酬)。饭后,夏某拒绝让杨某帮忙,但是杨某坚持帮助装车,夏某再没有拒绝。装车时,因杨某指甲挂住基质土包装袋,杨某自己摔落到烟叶站场坝坎下。杨某受伤后,当即到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腓骨及髌骨骨折。2010年3月30日,杨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髌骨、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现左膝关节遗留部分功能障碍,评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判决:
    2011年12月21日,杨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夏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8051.30元。今年2月1日,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的医疗费、放射费、检查费、挂号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鉴定拍照费共计53080.60元,由被告××公司赔偿35%即人民币18578.21元,由被告夏某赔偿15%即人民币7962.09元,其余的由杨某自负。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理清当事人间的关系,尤其是对于被帮工人的认定以及帮工受损害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当事人杨某给夏某帮工,夏某虽然拒绝但最后仍然任由杨某帮忙装车,并没有有效拒绝,说明夏某默许并接受了杨某的帮工,杨某和夏某便形成帮工关系;贺某系某乡站点经管甲收购组片区基质土发放的负责人,因本组无基质土遂从乙收购组调运基质土为农户发放的行为与其职务活动密不可分,因此贺某委托夏某搬运40袋基质土到某站点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夏某接受委托属于代理行为;杨某帮助搬运的基质土60袋(夏某的20袋+贺某委托的40袋),属种类物,无法区分所有权,因此夏某和××公司属于共同被帮工人,杨某为帮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杨某自愿为夏某帮工,夏某没有有效拒绝,因此夏某应承担杨某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责任,××公司与夏某为共同被帮工人,应共同承担50%责任(二者所承担比例,参考需上车基质土划分,××公司承担35%责任,夏某承担15%责任);受害人杨某在帮工中忽视安全防范而摔落致伤,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50%责任。
    在农村帮工中,发生损害致使当事人身体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被帮人也应注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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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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