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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政策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上接2014年6月4日6版)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依法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