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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作者:未完待续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上级交办、本级查办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非法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污染土地,造成土地种植条件破坏,耕作层毁坏,耕地无法耕种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负责全市涉及耕地破坏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以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土地犯罪行为需出具耕地破坏鉴定书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的,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违法用地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违法用地时间; (四)圈占土地面积、地类、图斑号(附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宗地彩色照片和宗地实地测量成果图); (五)地面固化(硬化)及其建筑物涉及的面积、地类、图斑号; (六)地面堆积物的化学性质、渗透程度及涉及的占地面积; (七)挖损土地深度和面积等情况。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由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测或咨询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20个工作日 (不含咨询时间)内拟定鉴定意见,报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事项因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等原因,经报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破坏耕地行为: (一)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 (二)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三)堆放污染物并渗透深度达10厘米以上的; (四)挖损土地深度超过30厘米的; (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虽然有上述行为,但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同意的,或者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第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耕地破坏程序鉴定书》后5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鉴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鉴定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或者重新鉴定。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