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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跨省贩卷烟触犯刑法被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刘媛媛报道:为非法获利,男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跨省贩卖卷烟,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由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仙桃市一王姓男子电话联系,商定购买的卷烟价格和数量,欲收购卷烟后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贩卖。2014年11月8日,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面包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出发,并按王姓男子的要求在随岳高速公路毛嘴出口下高速,与等候在此处的王姓男子会合,并从该男子手上购买了2550条红金龙(软虹之彩)的卷烟。卷烟装车完毕后,张某某又要求王姓男子驾驶张某某的面包车从另外一个高速入口进入随岳高速,准备将卷烟运回驻马店市后销售给当地做活的民工,每条赚取4元的差价。当天晚上,张某某在随岳高速鄂豫收费站,被随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大队联合湖北省公安厅高管总队随县大队现场查获,当场从其面包车中查获红金龙(软虹之彩)牌卷烟51件,共计2550条。经鉴定涉案的红金龙(软虹之彩)的零售价为20元/条,总价值为5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地区从非烟草制品专卖单位的个人手中购买卷烟予以销售,涉案卷烟达五十一万支,扰乱了国家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