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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栽樟树且全部成活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2日,吴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李某等两人到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非法采挖两株樟树,并将樟树移至某绿化公司和某花圃种植。经鉴定,吴某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计立木蓄积1.9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万元。2014年1月9日,吴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吴某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也全部成活。
  【案件评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移栽樟树属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办理合法的批准采挖手续。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且移栽的两株樟树均已成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连城县法院遂于2014年7月11日,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文章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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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绿满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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