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最新修正版)
(摘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2015年最新修正版)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绿满随州】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