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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交强险 后果很严重
法官提醒:机动车车主切勿因小失大
  本报讯 通讯员王凌报道:近日,市中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主均因未投保交强险而付出了大代价。
    2014年8月,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超越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因操作不慎摔倒,被农用三轮车辗压致残,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事故损失14万余元。一审法院因刘某在诉状中未提出明确诉请,故直接按事故责任划比例对损失部分予以分担,并据此作出判决。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刘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改判支持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件中,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黄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因刘某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剩余损失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判决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9万余元。
    据中院民一庭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用商业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如果有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不管他的车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他都要先掏交强险的赔偿金,最多为12.2万元的数额。法官认为,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法官说,从众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看出,更多情况是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没有交强险,造成事故后难以赔偿。这一方面是因为摩托车价值低,且容易出事故,索赔几率高,即便车主想投保,也往往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受理;更多未投交强险的人,是心存侥幸心理。例如,一些车主想把车辆卖掉,觉得再买交强险没必要,在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保,造成了“无险”的真空期。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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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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