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专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以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7、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规划核实证明);
5、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证);
6、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
8、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联建项目的还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10、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9、调拨、移交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9)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拨、调拨、移交决定书;
5、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转移合同。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明;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证明;
5、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