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专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以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互换;
2、继承;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5、动产转移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转移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变更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2.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三、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转移合同;
8、其他必要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五、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以不动产设立跨境抵押担保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的;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
3、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合同的当事双方。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四、不动产登记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查封登记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并嘱托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进行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二、预查封
对于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嘱托机关查明,且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已共享相关信息,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3、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4、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5、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嘱托主体
嘱托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四、登记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通知书。五、接收规则
登记机构接收嘱托文件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限制权利不动产的坐落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七、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