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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1983年制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统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问:《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对哪些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
  答: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遵守。所以说《统计法》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问:如何正确认识统计工作?
  答:《统计法》第二条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问:统计采用什么标准和规范?
  答: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问:公民如何获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资料?
  答: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公民在接受统计调查时是否会泄露个人隐私?
  答:《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哪些权限?
  答: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像、照相和复制。
  问:统计调查对象哪些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答: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问: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单位最高可面临二十万元罚款处罚,个体户最高面临一万元罚款处罚,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答: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问:《条例》颁布的背景?
  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八大以来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效实施,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问:《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政府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部署的有力举措,是践行依法治国、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强大支撑。
  问:《条例》有哪些新亮点?
  答:《条例》规定,①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集中统一领导;②强化统计责任担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③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权益;④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提升统计工作效能;⑤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问:《条例》对统计调查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问:《条例》如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
  答: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问:《条例》赋予统计部门哪些重大使命?
  答:①强化统一领导。要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监督管理责任制的建立。②坚持独立统计。要坚持独立设置机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③加强科学统计。要推进统计调查体系、制度方法、调查项目制定的科学化。④严格规范统计。要严格规范告知事项、严格规范签署统计资料行为、严格规范统计资料审核过程。⑤依法管理统计。要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资料、严格管理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⑥推进公开统计。要在做好统计数据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公开统计数据、统计制度方法,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全力推进统计公开透明。
  问:《条例》细化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明确了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和统计造假行为;要严肃查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同时,也细化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种类。2017年9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秘密)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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