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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详细内容见二、三版)
目 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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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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