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下列共计4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以其他方式均无法联系以上当事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文书编号等如下(见表):
以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以上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特此公告。
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户名称:随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805021829250000679法律文书领取联系单位: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随县客运站联系电话:3339508
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