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下列共计3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的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以其他方式均无法联系以上当事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文书编号等如下(见表):
以上当事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履行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
特此公告。
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工行随县支行
账户名称: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805021829250000679
法律文书领取联系单位: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址:随县客运站
联系电话:3339508
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