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雄、张海波、沈小娟、刘猛、胡琨: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诉你们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你们向其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