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在位于随县洪山镇黄龙寺村二组临近四亩冲山场脚下的田里焚烧秸秆,并随时伴有发生山火的危险。经查,过火现场在李某某的田里,距离四亩冲山场不足15米,过火面积约为247平方米,过火原因因烧田里面杂草而起,山上多为杂草。 处罚依据和理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依据《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