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郁
自然界始终不可避免灾害,人类生产活动总会伴有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是政府、企业在遭遇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之后、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紧急抢救措施,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过去很长时间,不少企业法人不重视应急救援工作,思想上常存侥幸心理,平时总抱着“不会出事吧”的幻想,应急救援无预案、无资金、无设备、无队伍。有的干脆与不具备救护能力的单位签一份应急救援假协议应付检查和监管,一旦发生事故,假协议成一纸空文,完全不能实施救援,企业又束手无策,有的甚至索抱“宿命论”,灾就灾了、祸就祸了、认栽认损、认罚,麻木不仁。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惨重。
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签订的假应急救援协议,害人害己,是对企业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坚决废止。多年来,各级安监部门明确要求,各矿山企业必须与真正具有救护能力的专业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不少企业没有执行。今年市安监局印发随安监办【2018】6号文件明文规定,凡没有与邻近有资质有能力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签订假协议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准复工复产。应当坚决执行。
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与有救护资质和有能力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后,救护队就必须为企业提供实效救护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帮助企业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为企业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一旦有灾及时展开应急救援,把事故损失压到最低。否则政府安监部门就要监管督办,企业何乐而不为?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救援力量不足的,应当与就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有关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法人与邻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不可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