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星、李红艳、随州宏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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