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巧玲、通讯员杨娟、实习生顾新宇报道:近日,我市进入持续高温模式,炎炎烈日下劳动者的防暑降温以及酷暑下的劳动安全等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市人社部门将于本月开始组织专班深入工地和企业,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作业,应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据了解,目前我省现行职工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