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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随税稽罚告〔2018〕22号
  湖北高飞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21300MA4921CQ5Q)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稽查发现,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你公司长期失联,税务检查期间你公司经通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而未提供有利的证据,并利用虚假的“租房协议”办理税务登记,以现有证据和检查情况看,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地址。二是银行帐户资金交易为零,对外销售却无资金往来。三是商贸企业销售货物却无进项,销项发票开具均为精煤,无进项,进销项不相符。且受票方大连宏宇达物资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被当地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无货物购进情况,存在交易不真实情形。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990954.36元,税额为508462.24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定性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第51项:“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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