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行。根据《条例》规定,装运、收购、销售砂石必须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现就我市启用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正式启用统一的《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以前各地自行印制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同时废止。
二、《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由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市、县(区、市)水利部门负责核发,并加盖“xx市(县、区)水利局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专用章”。
三、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四、违反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河道砂石的,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