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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90102期 >> 第A1版:要闻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用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通告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行。根据《条例》规定,装运、收购、销售砂石必须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现就我市启用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正式启用统一的《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以前各地自行印制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同时废止。
  二、《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由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市、县(区、市)水利部门负责核发,并加盖“xx市(县、区)水利局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专用章”。
  三、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四、违反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河道砂石的,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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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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