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朱某平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朱某平未经许可,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达到十万元以上,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平未经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广水市水利局等单位许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水市杨寨镇陈家河村部分村民家农田以及陈家河村朴树湾附近的河道范围内采挖建筑用砂予以出售。其中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平通过李某、朱某二人的车辆拖运出售的建筑用砂达5284.82立方米,价值150842.35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15日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22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情况:朱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朱某平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实刑,对非法采砂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