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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非法采砂典型案例(七)
  案例七:刘某新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案刘某新,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涉嫌河道非法采砂。(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日凌晨3时左右,随县草店镇治砂专班在巡查时发现有人擅自在河道内采砂。2019年8月21日,随县草店镇派出所将案件移交随县水政监察大队。当日随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赶到草店镇,分别对当事人刘某新和挖机师傅叶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刘某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于2019年8月3日,雇用挖机在草店镇大石村段河道非法采砂两车(三轮车),约4立方米。随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刘某新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8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当前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合执法专班,健全了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压实了镇、村的属地责任,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此案的涉案车辆虽为农用三轮车、非法采砂量也只有4立方米,但不管采砂量多少,不管车子大小,只要是未经许可和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都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