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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人向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人向排污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