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2日
“法院+工会”合力调处身亡农民工家属获赔56万元
随州日报讯(全媒记者陈云、通讯员姚岳、何雪娟)农民工驾车途中意外身亡,留下年迈父母和残疾女儿,但无书面劳动协议、无法确定驾车时是否为上下班途中,赔偿一事陷入僵局。法院和工会合力调处,用人公司现场向死亡农民工家属转账赔偿金56万元。近日,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
随县吴山镇人罗某自2021年6月开始,到当地某石业公司外包出去的生产一区从事晒板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生产区域承包人高某负责发放罗某劳动报酬。当年6月23日,罗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因避让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罗某父母年迈,女儿精神不正常缺乏劳动能力且需专人照看,以前一家人全靠罗某打几份工支撑。家中顶梁柱倒了,本不宽裕的家庭更为艰难。事故发生后,经起诉,货车司机方向罗某家属支付一定数额赔偿款。
随后,罗某父母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罗某与石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欲要求石业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经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石业公司认为其生产一区系高某个人承包,用工人员由高某临时雇请并计发劳务费用,雇员变动频繁,故劳动关系不存在,并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市中院收到民事上诉状后,在立案前委托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案前调解。
该中心去年成立,旨在充分发挥法院和工会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市总工会选聘退休法官和社会工作者常驻市中院参与相关调解。接案后,调解员胡明水、何雪娟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与双方多次沟通,在3月31日约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面对面协商。
罗某父母方表示,罗某与石业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罗某所从事工作是石业公司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也是从该公司营业利润中获得,因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石业公司方表示,罗某上班时间不固定,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是上下班途中。双方因此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统一,相差50万元,一度僵持不下。调解员从法理情理以及争议焦点、不利后果等方面多次和双方沟通,希望能换位思考,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和自身实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石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现场向罗某父母支付56万元的赔偿。
“事情解决得这么高效,节约了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省心不少。”事后,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致谢。
随县吴山镇人罗某自2021年6月开始,到当地某石业公司外包出去的生产一区从事晒板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生产区域承包人高某负责发放罗某劳动报酬。当年6月23日,罗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因避让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罗某父母年迈,女儿精神不正常缺乏劳动能力且需专人照看,以前一家人全靠罗某打几份工支撑。家中顶梁柱倒了,本不宽裕的家庭更为艰难。事故发生后,经起诉,货车司机方向罗某家属支付一定数额赔偿款。
随后,罗某父母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罗某与石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欲要求石业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经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石业公司认为其生产一区系高某个人承包,用工人员由高某临时雇请并计发劳务费用,雇员变动频繁,故劳动关系不存在,并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市中院收到民事上诉状后,在立案前委托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案前调解。
该中心去年成立,旨在充分发挥法院和工会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市总工会选聘退休法官和社会工作者常驻市中院参与相关调解。接案后,调解员胡明水、何雪娟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与双方多次沟通,在3月31日约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面对面协商。
罗某父母方表示,罗某与石业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罗某所从事工作是石业公司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也是从该公司营业利润中获得,因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石业公司方表示,罗某上班时间不固定,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是上下班途中。双方因此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统一,相差50万元,一度僵持不下。调解员从法理情理以及争议焦点、不利后果等方面多次和双方沟通,希望能换位思考,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和自身实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石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现场向罗某父母支付56万元的赔偿。
“事情解决得这么高效,节约了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省心不少。”事后,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