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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6日
销售“毒豆油”判刑又赔钱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陈秋爽)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日前,随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以来,刘某某明知“吊白块”对人体有毒有害,为使生产的豆油颜色鲜亮有韧性、便于售卖,仍在熬制豆油过程中添加“吊白块”,并向市场销售。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给他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11月,随县检察院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审理,随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被判处高额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