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号随州市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崔业波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1号、〔2025〕37-2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216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关于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2号裁决书,如不服该裁决,可在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1号裁决书,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或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崔业波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1号、〔2025〕37-2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216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关于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2号裁决书,如不服该裁决,可在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随县劳人仲案字〔2025〕37-1号裁决书,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或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