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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犯法
  随州日报通讯员 周雨欣
  当朋友提出“找个地方一起吸一口”,你是否会答应?许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便不违法,实则不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同样构成犯罪。近日,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被告人秦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4年10月18日晚,秦某与汪某、聂某某、姚某、黄某4人聚餐期间,有人提议吸食毒品。众人皆同意后,汪某出资3200元,由聂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一行人驾车至随州城区,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及麻果,又另购两颗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
  后秦某主动提供其租住的房间客厅作为吸毒场所。在该处,秦某、汪某、聂某某三人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姚某吸食电子烟,聂某某在吸食冰毒后再度吸食电子烟。经检测发现,秦某、汪某、聂某某呈冰毒阳性,姚某呈依托咪酯阳性。案发后,聂某某、姚某、汪某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秦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且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郑重提醒:含依托咪酯等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属于国家列管毒品,吸食、贩卖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同样构成犯罪,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请广大群众务必树立自我保护与法律意识,自觉远离毒品、杜绝毒友圈,不提供场所、不参与吸食、不隐瞒线索。如发现涉毒行为,请立即拨打110举报,共建无毒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