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年休假“被动清零”? 法院:单位未举证安排休假需补偿!
随州日报通讯员 杨东玲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职工未主动申请年休假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安排休假或职工书面放弃休假,需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厘清了仲裁时效、休假天数计算等关键问题。
案件回顾:
高某于2017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过一年期劳动合同,后续未续签书面合同,但高某持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4年4月。此前,高某曾就劳动关系确认及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与该公司2017年10月9日至2024年4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12月30日,高某再次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2025年1月2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仅支持公司支付高某2023年5天、2024年1天的年休假工资,共计3862.08元。因对仲裁结果不满,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822.8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关键事实存在争议:高某提交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主张累计工作年限应从2013年3月起算(扣除8个月无缴费记录时段),2023年应享10天年休假;该公司则提交15名员工证明,称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的集中休假包含7天春节假期及5天年休假,认为高某已享受年休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作出详细认定,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445.28元,扣减已支付的3862元后,需补足剩余款项,双方均未上诉。
1.仲裁时效:2019-2022年主张超期,仅支持2023-2024年诉求。
法院指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1月1日起算。高某2024年12月30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19年至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2.休假安排: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职工已休年休假。
针对某公司“集中休假包含年休假”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证明》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双方就2018年后年休假集中安排达成约定,且无休假表等证据佐证集中休假包含年休假,亦无书面材料证明高某放弃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公司应支付高某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休假天数与工资计算:按累计工作年限算天数,依日工资300%计报酬。
关于年休假天数,法院采信高某提交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认定其2013年3月起参加工作(扣除8个月无缴费时段),至2023年10月累计工作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高某2023年应享10天年休假;结合2024年工作至4月22日的事实,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折算,2024年应享3天年休假,合计13天。工资计算方面,按高某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工资363.28元(月工资÷21.75天),扣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后,依200%标准计算1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得出应支付金额。
法官说法:
职工、单位均需明确权益与义务。职工应重视年休假权益,留存社保缴纳记录等累计工作年限证明,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及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需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明确休假安排并留存书面记录,若职工自愿放弃休假,需要求其提交书面声明,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职工未主动申请年休假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安排休假或职工书面放弃休假,需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厘清了仲裁时效、休假天数计算等关键问题。
案件回顾:
高某于2017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过一年期劳动合同,后续未续签书面合同,但高某持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4年4月。此前,高某曾就劳动关系确认及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与该公司2017年10月9日至2024年4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12月30日,高某再次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2025年1月2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仅支持公司支付高某2023年5天、2024年1天的年休假工资,共计3862.08元。因对仲裁结果不满,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822.8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关键事实存在争议:高某提交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主张累计工作年限应从2013年3月起算(扣除8个月无缴费记录时段),2023年应享10天年休假;该公司则提交15名员工证明,称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的集中休假包含7天春节假期及5天年休假,认为高某已享受年休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作出详细认定,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445.28元,扣减已支付的3862元后,需补足剩余款项,双方均未上诉。
1.仲裁时效:2019-2022年主张超期,仅支持2023-2024年诉求。
法院指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1月1日起算。高某2024年12月30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19年至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2.休假安排: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职工已休年休假。
针对某公司“集中休假包含年休假”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证明》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双方就2018年后年休假集中安排达成约定,且无休假表等证据佐证集中休假包含年休假,亦无书面材料证明高某放弃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公司应支付高某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休假天数与工资计算:按累计工作年限算天数,依日工资300%计报酬。
关于年休假天数,法院采信高某提交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认定其2013年3月起参加工作(扣除8个月无缴费时段),至2023年10月累计工作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高某2023年应享10天年休假;结合2024年工作至4月22日的事实,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折算,2024年应享3天年休假,合计13天。工资计算方面,按高某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工资363.28元(月工资÷21.75天),扣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后,依200%标准计算1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得出应支付金额。
法官说法:
职工、单位均需明确权益与义务。职工应重视年休假权益,留存社保缴纳记录等累计工作年限证明,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及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需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明确休假安排并留存书面记录,若职工自愿放弃休假,需要求其提交书面声明,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