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5日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期发放。
(二)义务教育资助
项目1: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发放。
项目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地方财政按同等标准配套。按学期发放。
(三)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项目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评选一次。
项目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市直公办学校按每年2400元标准(含地方配套资金400元)。按学期免除。
项目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按学期发放。
(四)普通高中资助
项目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按学期免。
项目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按学期发放。
(五)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资助标准:用于一次性补助大学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省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7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200元(每年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后向原就读高中、中职学校申请)。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新生和已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25000元。
需要向您提醒的两点:
一是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在籍在校学生,按“资助随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地学校负责落实资助,不在本校就读,或未取得本地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在国家资助政策范围内;
二是凡是交钱办理助学金、交钱代办助学贷款的,100%是诈骗;所有助学政策申报,仅通过学校、教育部门、官方资助中心等正规渠道办理;收到陌生电话、短信、链接要求转账缴费办理资助,一律拉黑举报,谨防受骗。
如果您对资助政策还有疑问,可向孩子的班主任、学校资助办公室老师请教、咨询,可以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了解 https://www.xszz.edu.cn/。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二)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基本流程
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第7类),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确认表》或《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当地教育部门(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受助数据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学生资助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
(一)学前教育资助
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期发放。
(二)义务教育资助
项目1: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发放。
项目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地方财政按同等标准配套。按学期发放。
(三)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项目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评选一次。
项目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市直公办学校按每年2400元标准(含地方配套资金400元)。按学期免除。
项目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按学期发放。
(四)普通高中资助
项目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按学期免。
项目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按学期发放。
(五)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资助标准:用于一次性补助大学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省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7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200元(每年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后向原就读高中、中职学校申请)。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新生和已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25000元。
需要向您提醒的两点:
一是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在籍在校学生,按“资助随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地学校负责落实资助,不在本校就读,或未取得本地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在国家资助政策范围内;
二是凡是交钱办理助学金、交钱代办助学贷款的,100%是诈骗;所有助学政策申报,仅通过学校、教育部门、官方资助中心等正规渠道办理;收到陌生电话、短信、链接要求转账缴费办理资助,一律拉黑举报,谨防受骗。
如果您对资助政策还有疑问,可向孩子的班主任、学校资助办公室老师请教、咨询,可以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了解 https://www.xszz.edu.cn/。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二)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基本流程
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第7类),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确认表》或《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当地教育部门(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受助数据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学生资助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