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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6日
公告
  金峰: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代履行费用催收书》(鄂曾林催字〔2023〕第11101号),因你留存的电话无法接通,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催收书之日起10内缴纳代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69448.42元。逾期未缴纳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代履行费用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曾都区林业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