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3日
从遗产纷争到温情守护
通讯员 罗楚鑫 吴泽宇
“你凭什么私自占有我妻子的遗产?侵害了我和孩子的权益!”
“你常年不在家,未尽父亲责任,遗产理应由我们保管,确保专款用于孩子。”……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该案通过调解创新遗产使用模式,巧妙化解了涉未成年人继承矛盾。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邓某某之妻因交通事故身亡,其银行存款及赔偿款在亲属间引发争夺。其母杜某某、其弟程某某于同年9月11日将死者名下存款悉数取出占有。邓某某认为,其作为配偶、小阳(其子,化名)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对方行为侵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程某某辩称,邓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履行夫妻扶助和子女抚养义务。死者早在2015年小阳出生四个月时便携子投奔在武汉的弟弟程某某,此后独自工作养家、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程某某担心邓某某不能善尽抚养责任,要求涉案款项必须专用于保障小阳的学习生活,主动请求法院介入资产监管。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更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亲情修复。若简单判决,虽明辨是非,却易让丧母的孩子陷入亲情割裂,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经多轮沟通,找准症结,消除双方顾虑,最终构建“专户储存、逐年支取、成年交接”的资金监管模式:
程某某将确认的遗产金额转入以小阳名义设立的联名账户;每年由邓某某支取用于小阳日常生活开支,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待小阳年满18周岁,账户余额由其自由支配。同时预留应急通道:如遇突发情况确需用款,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签订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涉未成年人继承纠纷,核心拷问往往是“谁来为孩子的未来兜底”。本案表面是亲属间遗产诉讼,焦点实为如何确保遗产不被挪用,真正转化为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坚实保障。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分割,更是亲情与责任的延续。法定继承人不仅是权利享有者,更应成为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守护人。当监护人难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时,法律支持家庭成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也支持通过司法手段对财产实施监管或提存。守护未成年人,既是法律底线,也是家庭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或依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你凭什么私自占有我妻子的遗产?侵害了我和孩子的权益!”
“你常年不在家,未尽父亲责任,遗产理应由我们保管,确保专款用于孩子。”……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该案通过调解创新遗产使用模式,巧妙化解了涉未成年人继承矛盾。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邓某某之妻因交通事故身亡,其银行存款及赔偿款在亲属间引发争夺。其母杜某某、其弟程某某于同年9月11日将死者名下存款悉数取出占有。邓某某认为,其作为配偶、小阳(其子,化名)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对方行为侵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程某某辩称,邓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履行夫妻扶助和子女抚养义务。死者早在2015年小阳出生四个月时便携子投奔在武汉的弟弟程某某,此后独自工作养家、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程某某担心邓某某不能善尽抚养责任,要求涉案款项必须专用于保障小阳的学习生活,主动请求法院介入资产监管。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更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亲情修复。若简单判决,虽明辨是非,却易让丧母的孩子陷入亲情割裂,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经多轮沟通,找准症结,消除双方顾虑,最终构建“专户储存、逐年支取、成年交接”的资金监管模式:
程某某将确认的遗产金额转入以小阳名义设立的联名账户;每年由邓某某支取用于小阳日常生活开支,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待小阳年满18周岁,账户余额由其自由支配。同时预留应急通道:如遇突发情况确需用款,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签订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涉未成年人继承纠纷,核心拷问往往是“谁来为孩子的未来兜底”。本案表面是亲属间遗产诉讼,焦点实为如何确保遗产不被挪用,真正转化为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坚实保障。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分割,更是亲情与责任的延续。法定继承人不仅是权利享有者,更应成为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守护人。当监护人难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时,法律支持家庭成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也支持通过司法手段对财产实施监管或提存。守护未成年人,既是法律底线,也是家庭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或依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