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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禁止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 (含天然卤水);(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三)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四)其他非食盐产品。 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制度。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规定,确保食盐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食盐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批量食盐的运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其他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运业务。 随州市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