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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最高罚3万元
作者:伍雅兮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可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前,记者从市城市防洪排水管理处获悉,省政府颁发了《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不得免缴。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同时,《办法》对缓缴的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可以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我市目前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0.8元/吨征收,但部分单位和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难以按价征缴。该办法的实施,将增强单位和市民自觉节约水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意识,改善和提高随州水环境质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见习记者伍雅兮 通讯员孙登攀 王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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