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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应当知晓的有关政策
作者:国办发[2002]19号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文件(人发[1996]118号)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含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只能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根据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办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不得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手续,不得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2]19号)规定,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可代为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落户手续,其工龄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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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4 版:职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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