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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 告
  刘琼(曾用名刘勤):
    本院受理原告董登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环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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