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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 告
  尤兰兰、沈久、邱荣义、姜大平、晏翠萍:
    本院受理随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烈山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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