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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政审办理程序
一、对象 凡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的流动人员,因考察培训、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等事务出国(出境),均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政审。 二、程序 1、全日制高校和全日制、非全日制成人高校在读或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二)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三)未完成服务期限已偿还培养的证明及收据;(四)未完成大学以上学业的退学证明和已缴纳培养的证明及收据;(五)本人出国申请及近期境外亲友来信;(六)前往国家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验原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七)经济担保证明(验复印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须提供省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九)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各两份);(十)公安部门印发的《出国(出境)审批表》。 上述材料齐全后,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 2、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提供上述(一)(五)(六)(七)(九)(十)项材料,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 3、出国定居者,应提供上述 (一)、(五)、(七)、(九)、(十)项材料和前往国家准许定居的证明及前往国家亲友的邀请信,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 4、出国探亲、访友、旅游者,应提供上述 (一)、(五)、(七)、(九)、(十)项材料,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出国旅游者,还须提交前往国的旅行日期安排证明材料。 5、出国就业者,应提供上述 (一)、(二)、(五)、(七)、(九)、(十)项材料和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聘书或雇用证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 6、因公出国(出境)的,应提供上述(九)、(十)项材料和有关部门同意其参加组团出国(出境)的批文,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政审。上述流动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代办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