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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四个阶段
  一、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
    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积极促进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4个重要法规文件构成:
    第一,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三,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第四,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2000—2006年“做实”试点阶段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起又将试点改革扩大到八个省区。
    四、2006年至今“全覆盖”改革阶段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7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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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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