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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的能源费用谁来承担
作者:周军
《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至于物业公司的代收酬劳由委托单位支付,所以物业公司代收水电等费用时不得加价。 有的住宅小区因多种原因,没有严格实行一户一表,供水供电等部门收费是照整个小区的总表来计算的,针对的是物业公司而不是每个业主,这中间就产生了总表数与各用户表之间差额,即自然损耗,这部分费用可能要摊到每个业主身上,因此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在收费时就有加价的可能。 公共区域的能源费用一般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这部分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一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所有公摊费用计入物业管理电梯、照明用量成本中,作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不另外收取(即总包干制);另一种是采用小区公共部分的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费,而单栋楼宇的走廊、电梯、洗手池、楼梯等水电费由该栋楼主自行分摊,在收取各住户水电费时一并收取,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如下一些项目不得向业主分摊:物业公司办公及生活用水电,小区绿化养护、值班室、保安室等用水电费用。 (周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