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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
作者:周军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应该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原理违约行为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不能让业主满意,是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只能是一般违约,在一般违约情形下,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以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同时,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基于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整个物业小区提供服务,并不是为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是小区物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部分瑕庇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必然会导致物业服务公司的入不敷出,对小区的服务质量也会大打折扣,必将会损害全体业主(包括已交费业主)的共同利益。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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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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