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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新规定
—就《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问
  3月8日,《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正式施行。市总工会副主席钱玉梅就这一《规定》答记者问。
    问:《规定》出台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新制定出台的《规定》是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妇女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出。省政府选择这个时机出台专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政府规章,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表明,政府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问:《规定》中明确女职工可以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答:《规定》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问: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答:新《规定》具体有六大亮点:
    1、为解决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以提高录用标准的手段拒绝录用女职工的问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表述明确具体,操作方便,更有利于杜绝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2、为增强劳动保护的公平性、有效性,《规定》对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七条规定“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3、提高了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时应予保护的环境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四个月”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5、实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制度与现行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6、重申“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问:《规定》里有哪些措施可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呢?
    答:《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并有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三是“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对女职工的产假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问: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有哪些救济渠道呢?
    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从三个层面为女职工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一是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二是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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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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