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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城区及曾都区乡镇在建小区物业用房计划配备情况公示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及市规划局、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通知》(随建[2008]3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将市城区及曾都区乡镇在建小区物业用房计划配备情况进行公示,凡经公示的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对外销售或变相占为已有,否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请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随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9年3月24日 备注: 1、物业用房面积按小区总建筑面积5‰测算,由建设单位配备。 2、垃圾站点、公厕、公共停车场(棚)、电子监控等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到位。 OLE对象,请使用“转换为图片功能”。 OLE对象,请使用“转换为图片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