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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纪委 随州市监察局 随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随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区、市应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区、市护林防火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对区、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实行区、市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组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责任。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担负的森林防火工作负全责,对所联络的区、市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区、市应建立一支20-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固定的营房和训练场所,按照标准配备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第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和检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开辟防火线。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到林区巡逻检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与毗邻地区签订护林防火联防公约。 第六条 区、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配无线、有线通讯设施,按规定配齐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长离开辖区应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假。 第七条 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市领导、护林防火指挥长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将火场情况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在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中,指挥者必须对林火的发展蔓延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对区、市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对该区、市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资的;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 (三)未按规划建造生物防火林带,未按期清理重点林区防火线、防火通道等防火隔离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进入林区主要道口未树立永久性防火警示牌,在自然村未粘贴宣传标语的; (四)火场信息与指挥部信息联络不畅通的; (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森林防火责任书目标的; (六)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擅自炼山搞生产作业,引发火情热点、森林火灾的; (七)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应发布《禁火令》而未发布的。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灾情,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未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号召和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的,高火险天气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未组织巡逻队进行火警巡查工作的; (四)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的,或者多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累计达100公顷以上的; (五)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6小时,乡镇级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县(区、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九、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森林火灾(火警)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对多次发生森林火警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多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每次在1公顷至100公顷以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次达到100公顷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害森林面积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单位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加重处理: 1、发生森林火灾(火警)的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小组长森林防火会议、落实防火措施及村组防火责任制的; 2、发生森林火灾(火警)的乡镇,未及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成立森林防火队伍、落实乡镇、村组防火责任制的; 3、发现野外用火未及时处置或扑救组织指挥不力,导致人员伤亡的; 4、火灾受害森林中有特殊林种、珍贵树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双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督促联络区、市森林防火工作,所联络的区、市发生森林火灾后,接到通知未及时赶往联络区、市协助、组织扑救的,将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森林公安干警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有案不查,隐报案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前期调查和对肇事者盘查、控制等工作,确保迅速高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由市、区(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区(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承担,由市、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监督检查,凡在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